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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可以收回债权吗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通常不能再收回债权。债权转让是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一旦转让生效,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该部分转让债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受让的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在债权转让时,需满足一定条件才会生效。债权应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根据债权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转让债权还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不过,若存在特殊情况,原债权人有可能收回债权。比如债权转让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无效,此时债权转让自始不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可收回债权。另外,若受让人与原债权人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地返还债权,当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原债权人也能收回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法律制度具体都有哪些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如下:

- 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在该期限内申报债权。

- 申报范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申报方式: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登记造册: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 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这些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三、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可以抵销吗

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一般情况下不能抵销,但存在特殊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会影响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以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为前提。因为只有经过申报和确认,才能明确债权的性质、数额等关键要素,确保抵销的公平和准确。

不过,如果该债权虽未申报,但债务人对该债权无异议,且符合抵销的法定条件,如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等,经管理人审查同意,也可以进行抵销。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严格审查,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通常不能抵销,若要抵销需满足特定条件并经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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