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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中条件的相关知识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需满足一定条件:

第一,存在有效债权。这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若债权本身无效或已消灭,转让自然不成立。比如已过诉讼时效且无时效中断等情形的债权,虽实体权利仍在,但难以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此类债权转让意义不大。

第二,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并非所有债权都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扶养费请求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均不能进行转让。

第三,达成转让协议。债权人与受让人需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此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第四,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方式多样,书面、口头均可,但需确保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实。

债权转让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合法有效进行,受让人从而取得相应债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权承担主体是谁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权承担主体需分情况确定。

正常清算时,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会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是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会不会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通常没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法院对其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目的是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并非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而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地位。若债务人资不抵债且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受偿,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同样无优先受偿权。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债权人对保全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就可基于担保物权获得优先受偿。此外,法律规定的其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债权人也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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