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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的生效情形主要包括了什么
债权转让的生效情形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 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无效或已消灭的债权不能转让,如自然债务虽缺乏强制执行力,但债权人仍可转让。
2.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多数情况下债权可转让,但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某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则不能转让。
3.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双方需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应明确转让的债权内容、数量、履行期限等。
4. 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方式多样,如书面、口头等,但需确保债务人能知晓。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对其产生效力。
满足上述情形,债权转让才会生效,受让人获得相应债权,债务人需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二、债权人撤销权应当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条件。
客观条件方面:
1.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行为,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有偿处分行为。
2.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3.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主观条件方面:
对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不要求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只要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需要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上均具有恶意,即债务人知道其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人知道该情形。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客观和主观条件,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三、债权人没及时申报破产债权怎么处理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二,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补充申报债权可能面临资料收集困难、债权审查时间紧张等问题,增加债权人维权成本和难度。若补充申报导致破产程序迟延,债权人可能需承担一定费用。
第三,特殊情况下丧失债权清偿权利。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未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可能会丧失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若未能及时申报,要尽快补充申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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