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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是无因管理么

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不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

而在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中,抚养人并不知晓孩子并非亲生,其主观上是基于认为孩子是自己亲生而进行抚养,并非具有为孩子亲生父母管理事务、避免其利益受损的意思。

抚养人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履行抚养义务,实际上是一种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行为。从法律后果来看,抚养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与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同。所以,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

二、没有领结婚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未领结婚证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其抚养权的判定与婚生子女相同。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姐姐有没有义务抚养自己的亲妹妹

一般情况下,姐姐对亲妹妹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但在特定情形下,姐姐有抚养妹妹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判断姐姐是否需抚养妹妹,要从以下方面考量:一是姐姐要有负担能力,即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二是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如父母均离世,或者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履行抚养职责;三是妹妹未成年,也就是未满十八周岁。

若符合上述条件,姐姐就需承担起抚养妹妹的责任。若姐姐不履行该义务,妹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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