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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债后说不用还了还可以再追讨吗
欠债后债权人表示不用还了,属于债务免除行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无偿行为,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消灭。不过,在一定情况下仍可追讨。
若债权人作出免除表示时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对债务数额、债务人等有错误认识,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免除行为,撤销后可继续追讨债务。
若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作出免除表示,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免除行为,之后再追讨债务。
要是债权人是在受他人威胁、强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说不用还了,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也可请求撤销免除,进而追讨欠款。
但如果不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免除行为有效,债务消灭,债权人通常不能再追讨。
二、债权申报利息和违约金有什么区别
债权申报利息和违约金存在多方面区别:
1.性质不同:利息是因使用资金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基于资金的时间价值,在借贷等关系中常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法定性。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款项,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和补偿措施,具有约定性。
2.计算方式不同:利息的计算通常有明确的公式,依据本金、利率和借款期限来确定,如银行贷款利息按照既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由合同约定,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根据违约情况按一定比例计算。
3.目的不同:利息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债权人因出借资金而失去的收益,体现资金的使用成本。违约金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威慑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4.法律限制不同:法律对利息的上限有明确规定,如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而违约金的数额虽然也受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但只要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一般尊重合同约定。
在债权申报时,要准确区分利息和违约金,以合理确定申报债权的范围和金额。
三、抵押人和债务人必须作共同被告吗
抵押人和债务人并非必须作共同被告。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会尊重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会主动追加抵押人为被告。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可根据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诉讼对象。
若债权人起诉时将抵押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合并审理。因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两者存在关联,共同诉讼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各方责任。
然而,当抵押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若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可能会告知其应先起诉债务人,或者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总之,是否将抵押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主要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以及抵押担保的类型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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