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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鉴定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划分,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细分为甲、乙两等,甲等是死亡,乙等是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又分甲、乙、丙、丁四等。例如二等甲级,是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同样分甲、乙、丙、丁、戊五等。以三等甲级为例,是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如拔除健康恒牙、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等。

二、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封存

医疗事故纠纷中封存相关资料有明确流程。

首先,可封存的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以及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

对于病历封存,医患双方需共同在场。医疗机构应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然后将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装在封存袋里,在封口处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并由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若要封存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同样需医患双方共同对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此外,封存的物品在封存期内要妥善保管,以备后续鉴定、检验等使用,以确保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医疗事故理赔追诉期吗

医疗事故理赔存在追诉期,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例如,患者经诊断发现因之前的医疗行为导致身体损害,从确诊并知晓责任主体时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若在这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及其家属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等,在诉讼时效内主张理赔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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