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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可能出具哪些假证据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为病人出具假诊断证明书,伪造或篡改病历,编写假检查结果,提供假出院证明及多开报销票据等。

1、出具假疾病诊断证明书:一是出具“有病”的证明,成了从事第二职业经商下海者的“通行证”,既可在外挣大钱,捞外块,又保住了铁饭碗所带来的各种优惠待遇。将头胎子女戴目残疾、痴呆等帽子,达到生二胎的目的,成了破坏计划生育的“遮雨伞”。犯罪后伪装精神病,成了逃避法律制裁和取得保外就医的护身符。二是出具“健康”证明,虽疾病缠身或患有某种传染病,却可以为自己升迁、招工、当兵等铺平道路。三是任意提高或降低伤情等级,为交通事故、打架械斗者索取经济赔偿或重判轻判对方增加筹码。

2、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某些人身伤害,民、刑事案件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轻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担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意伪造或篡改病历,改变伤情程度所出具的伪证,直接影响到法律上量刑的轻重,其已属违法行为,可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3、编写假检查结果:主要是医技科室,如检验、病理、ct和x线拍片、b超等检查,出具纯属虚伪的结果,为某种疾病的诊断成立或排除提供假依据。

4、提供假住院证明: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根本没住院。有的病人没有住院但通过各种关系获得住院证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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