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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行为还是行政监督行为

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当行政行为可能损害特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时,这些人士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拥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构将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展开审查,最终以裁决方式做出决策的一整套体系及制度。

行政复议乃行政机关主动或被动采取的一类行政行为,其中暗含了行政监督、行政救济以及行政司法行为的特质。

其重要性在于,通过对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能否有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监督,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行政复议具备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性。

深入理解并准确界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确保行政复议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同时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顺利开展。

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从方法论角度看,它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而从程序层面来看,它则是一种遵循行政司法程序运作的程序规范。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再次,它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最后,它是一种兼具司法特点的行政裁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找哪个部门

行政复议可向下列机构提出: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

2.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可向其所在地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