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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需要当场作出

1、如果符合当场作出的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不是必须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不符合的,则行政机关一般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的办理,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不告知当事人吗

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不可以不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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