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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具体认定工伤的行政部门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文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 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受伤人姓名]的[亲属关系],[受伤人姓名]于[具体工作场景]工作时受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文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受伤人姓名]不属于工伤。然而,[受伤人姓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被告作出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受伤人姓名]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被告未予全面、客观审查。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具体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姓名]
[日期]
二、工伤公司不垫付医药费违法吗
工伤公司不垫付医药费是否违法,需分情况判断。
若公司已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正常情况下公司无强制垫付医药费的义务。员工发生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过,在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形下,公司不垫付可能违背基本道义。
若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公司不垫付医药费违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员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应由公司承担,公司不垫付则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三、工伤待遇结算个人可以申请吗
个人可以申请工伤待遇结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就可申请工伤待遇结算。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工伤待遇结算。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效内,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后,若用人单位不协助结算,个人可准备相关材料自行申请。
所需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资料等。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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