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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此条法规旨在维护公共设施安全、国(边)境管理秩序和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相应治安管理处罚。
二、治安处罚怎么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流程
申请治安处罚行政复议,可按以下流程进行:
1.确认申请期限:自知道该治安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准备申请材料: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信息、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收集能支持复议请求的证据材料,如治安处罚决定书、相关证人证言、物证等。
3.选择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治安处罚而言,通常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
4.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选定的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等方式。
5.等待受理与审理: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答辩等。
6.获取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申请人会收到书面的复议决定书。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此条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行政拘留留下不良记录对其未来发展产生过大影响。对于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因其身体状况可能难以承受行政拘留的强度。而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为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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