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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拘留是在派出所还是拘留所

治安拘留的执行场所是拘留所,而非派出所。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处理日常警情、开展人口管理等工作。虽然在执法过程中,派出所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等,但它并非执行治安拘留的场所。

拘留所是专门为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短期限制人身自由处罚而设置的场所。当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后,会将被拘留人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在拘留所内,被拘留人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同时拘留所会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医疗保障等。

所以,治安拘留是在拘留所执行,而非派出所。

二、治安拘留15天可以保释出来吗

治安拘留一般指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不同,行政拘留不存在“保释”的说法,准确表述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暂缓执行。

不过,并非所有被行政拘留的人都能暂缓执行。若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不能提供合适担保人或足额保证金,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如存在打击报复证人等情况,就无法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以,治安拘留15天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能暂缓执行,不满足则需执行拘留。

三、治安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治安拘留时间从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在当天下午被决定治安拘留并送入拘留所,那么当天不算,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天数。

若被处罚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比如,行为人因该治安违法行为先被刑事拘留了3天,后转为治安拘留5天,那么折抵后实际执行的治安拘留时间为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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