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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在外省市且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住所也非在上海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五日前将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到对方当事人和审理案件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