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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状可以自己写吗

民事上诉状的撰写可自行完成。

若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纠纷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欲向法庭提出上诉,那么则应提交一份上诉状至上级法院,且上诉状应当明确书写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当事人的姓名(包括法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需要被清晰地列出来;原审法院的全称、案件的编号及案件的主题皆需在此上诉状中详细注明;上诉的具体请求和理由亦必须明确反映在该上诉状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如对地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则有权利在判决书正式下达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在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若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所做的第一审裁定持有异议,同样有权在上诉期内(即自裁定书正式下达后的第十天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上诉有可能加重判罚吗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上诉并不导致判刑加重。

事实上,在我过法律制度下奉行着“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一重要原则。

它具体规定,在当事人仅针对自己被诉行为单独提出上诉时,作为二审人民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对该被告人的刑罚进行加重处理。

这其中的“不加刑”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得对原裁决中所处的相同刑种的刑期进行增加;其次,不得擅自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以及方法;此外,在主刑的基础上也不能增加任何附加刑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审判定被告人犯有若干项不同罪名且接受数罪并罚的判决结果,此时也不能简单地通过上诉来加重被告人原本已经确定的执行刑罚,同时也不得借此机会加重任一罪名中的刑度。

另外,如果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案情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足,但是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并且应当适用某种附加刑却未能实际运用,那么二审法院亦不得直接加重原判刑罚及适用附加刑,更不能以案情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