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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一)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二)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2、《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权利人提起诉讼;

(二)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三)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2、《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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