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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是什么

线索转交与判断:检察机关的各个执行部门,当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偶然发现了涉及到生态环境养护,资源保护,食品药物安全,或是国有财产保护,还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机关,他们可能在行使权力时出现了不当行为,或者是没有尽职尽责,导致了国家的利益或者公众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这个时候,他们应该把相关的案件线索和资料,迅速地转交给负责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部门来处理。

立案:经过严格审核后,一旦发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他们可能在行使权力时出现了不当行为,或者是没有尽职尽责,可能会对国家的利益或者公众的利益造成伤害,那么这个时候,他们应该向检察长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立案。

然后,他们要填写一份立案审批表,并且附上初步的证据材料,再提交给检察长,等待他的批准。如果检察长同意立案,他们就要去案件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决定立案之后,他们要制作一份《立案决定书》。

诉前程序:在立案之前,他们还要做一些准备工作,包括调查和沟通两个环节。检察机关接到行政机关书面的答复后,要尽快了解行政机关对于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利益或者公众的利益是否已经得到了保护,同时对这些情况进行跟进调查。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回复,那么检察机关就要主要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检查行政机关是否确实按照要求全面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看看国家利益或者公众的利益究竟有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如果行政机关既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也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根本就没有回复,而且国家利益或者公众的利益还在继续遭受侵害,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检察院申诉结果不予受理会怎样

当司法机构检察部门在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批核实时,若未能做出逮捕决定,则应阐明其相关缘由;如需进一步补充调查,亦须同步告知公安机关,后者应在接获讯息后立刻将在押人犯释放,并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实际执行情况。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请求逮捕人犯时,必须事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授权批准。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如果人民检察院判定无需实施逮捕措施,便应依法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三、检察院存疑证据是可以不起诉的吗?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刑事案件,可予以存疑不起诉处理:首先,案件中涉及到的定罪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得以证实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其次,在罪名认定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如有缺失,也会影响到定罪处理。再次,若是定罪及量刑的证据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而且这些矛盾无法被有理有据地消除时,亦需暂时搁置起诉事项。最后,当出现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具备多种可能性,而又无法将其中任何一种可能性排除在外之时,同样需要审慎应对这类案件,避免草率做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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