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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刑由谁执行

1、财产刑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执行主体:

(1)判处罚金的,由犯罪分子自己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2)判处没收财产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二、罚金缴不起会怎么处理

(一)在法律上,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都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但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二)不过没收财产与罚金都属于附加刑,附加刑是可以并罚的,不过关于这两种刑罚,有如下规定:

1、附加刑之间存在并罚问题,对于不同种的附加刑原则上就会并科。例如,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财产时,可以合并执行。

2、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时,虽然也可以合并执行(先没收全部财产,再由犯罪人通过劳动所得缴纳罚金),但在通常情况下,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将犯罪分子个人现实存在的所有财产全部剥夺了,再判处罚金已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罚金的,由犯罪分子自己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判处没收财产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天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