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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刑罚变更要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发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或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的;

(3)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的;

(4)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在逃的罪犯实施追捕的;

(5)其他违法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

二、社区矫正如何申请外出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发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具有: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在逃的罪犯实施追捕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天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