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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怎样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4)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5)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6)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一条

二、法定精神病人鉴定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具有: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天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