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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