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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具体如下:

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应予以追诉。

二是开设其他赌场情形。例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应依法追诉。

三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属于追诉范围。

四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无论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是否达到上述标准,均构成犯罪,应予以追诉。

总之,开设赌场行为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追诉。

二、开设赌场罪从犯获利6000元怎么判

对于开设赌场罪从犯获利6000元的判刑情况,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获利6000元一般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具体判断时,会考虑从犯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如,若从犯仅参与部分辅助性工作,对赌场的运营、发展作用较小,可能会被判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若从犯在赌场中承担了相对重要一些的工作,但相较于主犯作用仍较小,可能会被判处较短期限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并处罚金。

此外,还需考虑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悔罪表现等酌定从轻情节,这些都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

三、开设赌场罪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场所方面。包括为赌博提供固定的、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比如在居民楼内长期设置赌桌供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临时性场所,如利用帐篷等在野外设置赌博场地。

二是人员组织方面。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有较为固定的参与人员,形成一定的赌博组织体系,比如有专人负责召集赌客、安排场次等。

三是设备与工具方面。提供与赌博相关的设备和工具,如牌桌、麻将、骰子等专门用于赌博的器具。

四是获利情况。通过收取场地费、组织费、抽头渔利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一般而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等情形,就可能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也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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