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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追诉标准规定多少条

污染环境罪追诉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中,有相关条文对该罪的追诉情形予以明确。

该规定列举了多种应当予以立案追诉的情形,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

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判断是否达到追诉标准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指引,有助于准确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二、污染环境罪有哪些方面的行为呢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涉及多方面,具体如下:

1.排放有害物质:通过向土地、水体、大气等环境中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比如某些工厂违规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入河流。

2.倾倒有害物质:违反规定在特定区域倾倒上述有害物质。例如,一些企业为节省成本,将工业废渣随意倾倒在城郊荒地。

3.处置有害物质:以不当方式处置有害物质,严重破坏环境。如不按规范处理危险废物,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其他情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等情形,也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范畴。

三、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有哪些种类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两种种类:

1.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例如,企业负责人为节省成本,明知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有毒废水会严重污染周边水体,仍指使员工进行排放。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后果,却对该后果持放任态度。如工厂管理者知道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设备故障可能会使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空气,但为赶生产进度而不及时维修,任由废气排放。

2.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因疏忽未及时检查环保设备运行情况,导致设备故障引发污染物泄漏;或者虽然发现设备有小问题,但轻信不会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造成环境污染。

准确认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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