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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追诉标准规定多少条了
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六)》中。该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具体追诉情形。
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情形,均应予以立案追诉。
这些规定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怎么处理的
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存在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等。
若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应酌情从重处罚。
三、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有哪些内容呢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但也存在故意的情形。
过失方面,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污染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本应预见到不合理处理废弃物可能污染环境,却因疏忽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污染,这种情况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又如企业明知处理废水的设备存在一定问题,但认为不会引发严重污染后果,继续违规排放,结果造成环境污染,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意方面,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比如某些企业为节省成本,故意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企业知道随意排放废气可能污染空气,但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对污染结果持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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