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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公诉前会先关押吗
检察院公诉前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关押,也可能不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一旦执行这些措施,犯罪嫌疑人就会被关押在看守所。若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逮捕条件,如存在重大犯罪嫌疑、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况,会在公诉前被关押。
不过,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也可不被关押。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所以,检察院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关押,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
二、检察院多久宣判结案完毕
检察院本身并不负责宣判,宣判是法院的职责。不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相应的办案期限。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若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院审理阶段也有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检察院会不会收监外人员
检察院本身一般不会直接收监外人员。收监通常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或监狱等执行机关负责,检察院主要起法律监督作用。
当监外执行人员出现特定情形时,可能会被收监。一是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比如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发现当初决定监外执行所依据的病情、生活不能自理等条件不属实。二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像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等。三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如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愈但刑期未满。
在这些情况下,执行机关会提出收监建议,检察院会对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收监决定和程序合法。若检察院发现收监活动存在违法情况,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所以,检察院虽不直接收监,但对监外执行和收监活动全程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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