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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人对于搜查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公诉人对搜查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对笔录进行全面审查。仔细查看笔录记录的搜查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及扣押物品等信息,判断是否存在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审查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是否有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签名等。

其次,展开调查核实。公诉人可以向参与搜查的侦查人员了解情况,询问搜查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以确定笔录与实际搜查情况的差异。还可以询问被搜查人、见证人等相关人员,获取更多关于搜查的信息,进一步核实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若经审查和调查发现笔录存在瑕疵,可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笔录存在重大问题,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该笔录可能不被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应就笔录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说明争议的焦点和理由,并根据审查和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派出所不承认只有一名警察做询问笔录怎么办

若派出所不承认只有一名警察做询问笔录,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收集相关证据。查看询问笔录的环境是否有监控,若有可申请调取,监控可能记录下当时实际参与询问的警察数量。也可以寻找现场其他证人,比如一同在场的其他人员,让其提供证言证明只有一名警察进行询问。

其次,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包括询问的具体场景、发现问题的细节等,提交给上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或信访部门,要求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再者,若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将此情况作为重要事实和理由提出。在法律程序中,指出违反了询问笔录需两名以上警察在场的规定,这可能会影响笔录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对询问笔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这些途径,促使派出所正视问题,还原事实真相。

三、法院做了调解笔录签了字还可以反悔吗

法院调解笔录签字后能否反悔,需分情况判断。

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并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调解不生效,法院应及时判决。因为调解书以送达为生效要件,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意味着其不接受调解结果,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

若法院调解笔录达成后未制作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可不制作调解书。对于这类情况,调解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通常不能反悔。

此外,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字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但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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