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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刑事案件怎么撤诉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撤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撤诉需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送达。
法院对撤诉进行审查,若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会裁定准许;若认为撤诉不当,可不准许撤诉。准许撤诉后,若有新的事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若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检察院提起上诉要开会吗
检察院提起上诉(更准确表述为抗诉)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内部讨论程序,但不一定通过开会这种形式。
检察院抗诉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关乎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为确保抗诉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检察院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承办检察官会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细致分析,撰写审查报告。
之后,可能要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官联席会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会议,它是检察院内部的一种业务讨论机制,由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参加,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提出意见供检察官参考。对于一些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可能还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委员会是检察院的决策机构,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所以,检察院提起抗诉虽不一定以开会形式进行,但会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查和讨论程序。
三、检察院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审查逮捕方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检察院会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认为证据充足、有逮捕必要的,批准逮捕;反之则不批捕。
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可免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审判监督环节,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按规定程序提出抗诉。
执行监督上,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看守所、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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