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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准备相关材料。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同时准备好申诉书。申诉书应详细阐述案件情况、认为原判决或裁定有误的理由以及抗诉请求。

第二,确定管辖检察院。一般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该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三,提交申诉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诉书及证据材料提交给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交方式可以是当面递交,也可通过邮寄等方式。

第四,等待审查。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可能会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也可能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五,根据结果处理。若检察院决定抗诉,会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若决定不抗诉,会说明理由,申诉人若不服该决定,可进一步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

二、检察院怎么追诉自己的案件

检察院追诉自身管辖案件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立案。检察院对于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或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予以立案。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第二,侦查。立案后展开侦查工作,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措施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第三,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等。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四,出庭支持公诉。决定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在庭审中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进行辩论,支持公诉主张。

第五,审判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审判过程存在违法情况,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检察院能否撤诉不起诉案件

检察院可以对不起诉案件撤诉。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若发现存在新的事实和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另外,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不过,检察院的撤诉需遵循法定程序。其撤诉要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流程,且需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对于撤诉的决定,也会受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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