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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经过审判委员会得出的罪名检察院抗诉吗

一审经审判委员会得出罪名后,检察院有可能抗诉,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行使抗诉权是为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从而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形,即便判决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得出,检察院也会依法提出抗诉。

例如,审判委员会认定罪名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导致罪名认定错误;或者在法律适用上,对罪名的定性出现偏差,量刑明显不当;又或者审判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像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等,这些情况都可能促使检察院抗诉。

不过,若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上均无问题,罪名认定合理合法,检察院通常不会抗诉。

二、检察院定的罪名与事实不符,法院能不采纳吗

法院有权不采纳检察院所定与事实不符的罪名。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其会依据法律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虽然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会确定罪名,但该罪名仅代表检察院的指控意见,并非最终结论。

当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院所定罪名与事实不符,会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若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存在差异,法院可根据实际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定更合适的罪名,甚至可能作出无罪判决。

例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更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就会以抢夺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所以,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会根据自身对案件的审查和判断来确定罪名,而非必然采纳检察院所定的罪名。

三、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为相对不起诉。这意味着,行为本身已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属于犯罪行为。

从法律逻辑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已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只是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认为情节轻微,不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更为适宜。

不过,虽然构成犯罪,但相对不起诉与法院判决有罪不同。被不起诉人不会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不会留下通常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在很多情况下,其权利和生活受影响的程度相对较小。但不可否认,该行为的性质是犯罪行为,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未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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