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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抗诉申请书向哪级检察院提交

行政抗诉申请书提交的检察院层级,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

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后,若当事人认为存在法定抗诉情形,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这是因为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法律监督职责,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不过,在实践中,也可先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同级检察院经过审查,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需要注意,申请抗诉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行政抗诉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证据材料等,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的标准

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明确标准。

从事实条件来看,要有犯罪事实存在。这指的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已经发生,包括犯罪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犯罪事实须有一定证据证明,而非主观臆测,但不要求证据达到能够定罪的程度。

从法律条件来讲,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应立案。

在程序方面,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控告,符合条件的也应立案。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若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在法庭上检察院的证据都能看到吗

在法庭上,并非所有检察院的证据都能看到。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要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会在法庭上出示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此时这些证据通常会向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等可以看到并进行质证。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为防止这些信息泄露,可能不会完全公开出示,或者会采取不暴露关键信息等保护措施。另外,检察院内部的一些用于指导侦查方向、分析案件等辅助性材料,不属于法定需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范畴,当事人一般看不到。所以,总体而言,当事人在法庭上能看到检察院用以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但并非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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