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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刑事拘留流程

治安警察实施刑事拘留的严谨过程,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要确定需执行拘留的对象是否确实满足刑拘规定。

根据情况完整地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紧接着,必须经过办案部门领导的审阅与同意,再上报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最后,由相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

在执行拘留时,需要出示工作证件以证明执法者的身份。

同时,还需要对被拘留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向被拘留人展示《拘留证》,要求他们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并详细记录具体的时间;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按指纹,则应在拘留证上明确标注。

随后,应使用手铐等具有约束力的警械将被拘留人送往羁押场所关押。

在拘留期间,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还需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场所通知到被羁押人的家属,若无法通知,也应在《拘留证》上予以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刑事拘留是不是很严重

刑事拘留后果严重。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具体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过程中所实施的,针对那些在现行犯罪行为中被认定为是主要嫌疑人的人物,或是具有重大嫌疑可能性的人士,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拘留这项权利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并且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署名、按下指纹。

如被拘留者拒绝接受拘留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有权采用武力手段,包括使用械具等措施。

拘留事件结束之后,除非存在妨碍案情侦查或无法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的特殊情况之外,做出拘留决策的机关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原因和被拘留者的羁押场所,通知给被拘留者的家属,或者是其所属的工作单位。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行动的过程之中,应当向被拘留者所在区域的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该地区的公安机关也必须根据规定予以协助配合。

三、刑事拘留几个月怎么还没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判处刑罚,而需要以其是否被认定为有罪作为审判的基础条件。

符合法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理由也可以排除被判刑的可能性。

详细的情况如下所述:

第一点,当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他们必须在24小时之内询问被拘留人员,如果发现被拘留人员不应该受到拘留处罚,那么他们必须立即实施释放。

第二点,如果检察院不批捕,那么公安机关也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第三点,如果在刑事拘留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充分,并且得到了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那么这个人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点,如果刑事拘留是因为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那么就会留下案底。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被宣布无罪释放,那么就不会产生案底。

在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当犯罪嫌疑人确凿有罪的证据出现时,他们会向检察院提出审查逮捕申请。

然后经过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构成犯罪事实,那么他将会留下相应的案底。

如果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那么他们将释放该嫌疑人,并且不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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