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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唤是刑事强制措施吗
传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的目的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质。被传唤人可以自行按照要求到案,若拒绝传唤,司法机关通常会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使其到案。
所以,传唤只是一种通知手段,并非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与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本质区别。
二、传唤后多久知道是否拘留
传唤后多久知道是否拘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在这八小时或二十四小时内,通常就能知晓是否会被拘留。
若经过询问查证,公安机关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且需给予拘留处罚,就会作出拘留决定。若违法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可不给予拘留处罚,就不会拘留。
此外,刑事案件的传唤更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拘留,要在规定时间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在刑事案件中,确定是否拘留的时间跨度可能会更长。
三、传唤算是自首吗
传唤是否算自首,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一般情况下,被传唤后到案不算自首。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此时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且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并非主动、直接投案。
不过,若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对于这部分罪行可视为自首。并且,如果犯罪嫌疑人接到传唤后,能积极配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一定主动性和自愿性,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但最终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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