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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后一般会怎么判
监视居住这一措施与最终判决结果之间并无必然且直接的联系,关于具体案件如何量刑的问题,应以罪责相适应为原则,全面考虑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应担负的刑事责任等因素加以衡量处理。
监视居住,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公权力机构依法将未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在特定时间周期且仅能待在指定区域范围以内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实行特定行动的严密监视以确保各项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为强制措施之一。
即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被羁押者在特定时间内不得离开居所或根据规定设置的场所,且被严密监控和限制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力手段。
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人群,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故而,可以说监视居住确实属于一项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