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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监视居住吗
涉及罪行而受到逮捕,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进行监视居住。
对于具有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检察院和法院对其予以监视居住是公正且合理的:
(1)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
(2)怀有身孕或正在哺育属于自己孩子的女性;
(3)作为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4)由于当前案件的性质特殊性或是为了确保案件有效开展与处理的需求而认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理的人员;
(5)在羁押期满后,案件仍未处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是符合逮捕条件吗
监视居住乃一项严格之强制措施,其执行必须满足逮捕条件方可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得以实施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首先,应有充分证据证实已然发生犯罪事件,亦即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况:有证据表明确实曾发生过犯罪事件;存在相关证据表明该罪行系由犯罪嫌疑人所为;已获取并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徒刑以上刑罚,此乃衡量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
最后,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且有必要进行逮捕。
鉴于逮捕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仅在确有必要之时方能使用。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予折抵刑期。
如被判处罚金,则监视居住一日相当于刑期一日;若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则监视居住两日相当于刑期一日。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未经许可不得与他人见面或通讯;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应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管。
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可依法逮捕;若需逮捕,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