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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见家属吗
监视居住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内容为要求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原定居住场所或指定居所,同时也须对其实施行为进行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权利。
在该阶段中,依据相关法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获准亲朋好友接洽来访。
而被实施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执行地点、不得与他人私下接触或者进行通讯等。
至于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落实。
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若经审批通过,亦可在指定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限于特殊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判缓刑的可能性大吗
监视居住与最终刑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是否适用缓刑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罪犯若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可宣告缓刑:首先,必须犯罪情节轻微;其次,要有真诚悔过之意;第三,被释放后不会再度犯罪;最后,宣告缓刑不至于给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对于未满十八岁、孕妇及年满七十五岁者,也应考虑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