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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算不算刑期
监视居住乃由公安、检察与法院要求被捕之罪犯或被告在特定期间限制离开指定地区,并加以监控的特殊手段。
此法主要分为两类,分别为居所监视居住以及指定场所监视居住。
实质上,监视居住属于刑事惩罚措施,每执行一日,便可折抵相应的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后在检查院变更了监视居住是否合法
经逮捕后,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合乎法律规定。
在羁押期限已满且案件尚无进展时,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适用监视居住。
而不需再继续羁押者,即可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