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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下会指定监视居住
在以下情境中,可以实行监视居住:
(1)在已达到羁押期限且案件未结束时,为继续调查需施行监视居住;
(2)作为无法独立生活者唯一抚养人;
(3)因案情特殊或查案所需,更适宜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4)孕期或正哺乳幼婴的女性;
(5)重症患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
《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违规的会被逮捕吗
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要是发现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符合被逮捕的要求,但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话,他们就有权给他实施监视居住这个手段哦:第一种是病得特别厉害,自己都照顾不了自己;第二种就是孕妇或者正在给孩子喂奶的妈妈们;第三种呢,就是那些没有其他亲人能照顾的残疾人;最后一种就是由于案子的特殊性或者办案的需要,觉得监视居住比关押更合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