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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病监视居住到检察院怎么处理

第一部分,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满足如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1.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

2.当事人为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

3.当事人是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4.因案件的特殊性或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5.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仍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第二部分,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应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

3.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必须立即到案;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6.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如确有必要实施逮捕,则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是在家里吗

尤其需要指出,所谓的"监视居住"乃是我国法律体制下针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特定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具体而言,这一举措旨在要求涉嫌犯罪以及被指控的狱犯等被告人们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必须在特定的地点或居所居住,并且同时接受密切关注和监控。

他们的行动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束缚。

这类"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既可能为被告人家园,又有可能由司法机关精心挑选的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