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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和类型

针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其无法独立生活;其次,对于女性被监视对象而言,如果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也有可能获得批准进行监视居住;此外,被监视居住人员若为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同样可以申请此类法律保护措施;最后,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因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对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有更大必要性等原因,司法机关亦会考虑给予此类特殊待遇。

关于监视居住的具体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被监视对象的住所内进行监视居住,另一种则是由司法机关指定专门场所进行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被2篇案例引用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情况下指定监视居住

本规定所涉及的监视居住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场合:

(一)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拘留的期限已经届满后,而相关案件尚需进一步调查处理时,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手段进行监控;

(二)当事人若是无独立生活能力者唯一负责抚养赡养之人,则须考虑其实际情况及其身体状况,采取合适的监管方式;

(三)针对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程序的要求,采用监视居住的手段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工作;

(四)若犯罪嫌疑人为女性且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

(五)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失去自理能力,依法也应对其实施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