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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监视居住何时报送到检察院呢

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通常需经过两到三个月的时间才能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罪人员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依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

而对于那些已被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士,公安机关应于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讯。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被拘留者需要进一步逮捕的话,则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评估批准。

如有特殊情况,此时申请评估批准的时间也可以适当延长一天。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问题,相关规定表示该期限应该能等同于刑期的折算。

例如,若被判为管制,那么监视居住一天就相当于刑期的一天;若被判为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监视居住两天就相当于刑期的一天。

以上内容均为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取保吗

在特殊情况下,如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内,仍有可能向司法机构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其前提必须是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

具体来说,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下列几种情况之一:首先,针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行,可以提出申请;其次,对于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案件,也应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如果通过执行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那么就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最后,若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已到,而案件仍然未处理完毕,此时也可考虑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