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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下指定监视居住

本规定所涉及的监视居住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场合:

(一)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拘留的期限已经届满后,而相关案件尚需进一步调查处理时,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手段进行监控;

(二)当事人若是无独立生活能力者唯一负责抚养赡养之人,则须考虑其实际情况及其身体状况,采取合适的监管方式;

(三)针对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程序的要求,采用监视居住的手段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工作;

(四)若犯罪嫌疑人为女性且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

(五)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失去自理能力,依法也应对其实施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可以去外地吗

你知道吗,监视居住其实就是说我们的法院啊、检察院啊还有警察局,为了搞清楚这个案子,就会让犯人在一段时间里不能离开他们住的地方或者是指定的地方,然后还要看着他们,不让他们乱跑,这就是对他们行动的一种限制和约束。

如果这些人不听话,那就严重了,可能就要被抓起来关进监狱了。

这个监视居住的事情呢,都是由警察来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