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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后是否会自动取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视居住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其结束并不存在自动解除这一说法。

实际上,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法定上限。

一旦监视居住期限已满,将无法自动解除。

监视居住的解除并非易事,它必须经过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和步骤。

首先,当地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需提出明确的解除建议;该建议需经办事机关的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查;最后,相关机关的负责人、检察院的检察长或人民法院的院长需作出最终决定。

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2. 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之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之需求,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者;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需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情况下会指定监视居住

在以下情境中,可以实行监视居住:

(1)在已达到羁押期限且案件未结束时,为继续调查需施行监视居住;

(2)作为无法独立生活者唯一抚养人;

(3)因案情特殊或查案所需,更适宜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4)孕期或正哺乳幼婴的女性;

(5)重症患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