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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监视居住啥意思

监视居留乃指公安部门、检察院以及法院依法要求尚未被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所规定的区域范围,并需接受对于行踪进行监视的强制性措施。

关于监视居留的适用对象及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通常情况下,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无法寻找到担保人,或者无法提供满足条件的保证金时,则适用于此类强制措施。

因为相较于取保候审,监视居留的强制力更为强大,因此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办案需求,也可直接采用监视居留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公安局对嫌犯监视居住期满后怎么处理

在监视居住期结束之后,理应由负责案件的相关机构做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策,并且要在第一时间告知被监视居住者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机构。

在此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须遵守如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正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其次,同样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许可,才能够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再次,当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出庭;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同时,还需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等个人重要文件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