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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法上的强制措施,其独特之处在于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赋予了限期内限制被逮捕者、被告人事先设定的期限内离开特定区域,并且进行行为监控的法定职权。

这样的特权并非无偿,它需要对应的责任承担——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当涉及到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及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他们有权利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是什么处罚标准

拘役并非惩罚,实际上,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手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便可申请执行拘役:如患有重症或生活无法自理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为自身的孩子进行母乳喂养的女性;以及身患残疾且无人照料的人的唯一抚养者等。

由于案情的特殊性或者出于办理相关案件的实际需求,采取拘役措施可能更加适宜。

还有当羁押期已临近到期,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有可能需要采取拘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