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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对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采取监视居住
(1)得了挺重病,生活没办法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宝宝的妈妈们;
(3)是没办法自理的亲友的唯一照顾者;
(4)由于案子的特殊性或者办案需要,怕对证人有影响所以实行监控生活;
(5)在看守所待够了时间,案子还没解决完,得继续监控生活。
要是能满足保释条件,嫌犯和被告又找不到担保人,交不出保证金,就去接受监控生活吧。
这个还是得公安机关来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怎样才能知道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了?
您可前往当地检察机关进行详细查询确认是否存在此类批捕行为。
当公安机关对涉及案件的被拘留人员做出决定,若认为其需接受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向上属的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核查批准。
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行动后,除非出现无法联系或通知相关人员的特殊情况,一律需要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向当事人的亲属发出通知书。
三、犯罪嫌疑人的物品什么时候归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与刑事案件无关的物品,须于三日之内归还给相关的当事人;若涉及到无人认领的物品,需要进行公告程序,然后对这些物品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无主财产处理。具体的执行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查明确实被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被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有权凭扣押清单向公安机关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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