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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什么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允许实施监视居住的情境包括:
1、当事人身患重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理;
2、怀孕期或在哺乳期内的女性;
3、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赡养人;
4、因案件的特殊性质或为了更好地处理案件而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以及
5、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结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重吗
相较于其他刑罚方式,监视居住属于较为轻度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这种强制措施下,被监视居住者需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活动。
为确保被监视居住之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亦特别作出规定:执行机构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采用电子监控设备、不定期巡视等多种手段,以监测他们是否切实履行了监视居住规定;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过程中,亦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行为予以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