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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强制监视居住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指定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循下列要求:首先,未经执行机构授权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所在地;其次,未得执行机构批准,不得私自与他人进行会面或进行通讯往来;第三,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案发地点接受调查;第四,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正常作证行为;第五,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最后,需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上交给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对于那些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对其采取逮捕措施;若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则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修改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监视居住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职权与职责,通过这一手段来对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施加限制,要求他们在特定期间内不可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进而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实施相应程度的控制和监视。
公安机关内部对于该类案件会有详细的资料纪录可供查阅,而且也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
从严格意义上讲,监视居住实际上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
由于此类信息并未公开披露,因此对个人生活并无实质性影响。
监视居住的含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限制,禁止他们离开指定的场所或常住地点,同时还会对他们进行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采取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监视居住本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活动范围进行强制性的限制。
通常情况下,监视居住由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可能采用诸如GPS定位被监视人手机、随机拨打被监视人电话等方式来监控其行踪,或者根据被监视人的地址,随时进行上门调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宜执行刑罚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患有较为严重疾病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