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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是如何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接受监视居住之责的人士,必须遵守以下六项基本义务:第一,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其次,未得到执行机关的同意,不得与他人进行私人会面或通过通讯工具传递信息;第三,当接到传唤时,应当准时到达执行地点;第四,严禁以任何形式影响、妨碍或阻挠证人提供证据;第五,不能销毁、篡改已有的证据材料或相互串通虚构伪证言;最后,需将自己拥有的护照、居留许可证明文件、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提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所谓“监视居住”,即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命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同时对其活动进行严密监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二、被监视居住的时间能折抵刑期吗

关于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是否能够折抵相应刑期,这涉及到监视居住的具体方式和情境。

依据通常情况来看,常规性的监视居住期间并不能够直接可用于折抵刑期。

然而,如果被采取的是指制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话,那么监视居住的期限便有机会予以折抵刑期。

更精确地说,若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处罚的,对应的每一天监视居住的时间将等同于一日刑期进行折抵;而对于被判定为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每两天的监视居住期间也可以等同于一日刑期进行折抵。

三、被监视居住的人有哪些义务

依法被实施监视居住权利的人士,在其被监禁隔离期间,需严格遵循与此相关的各方面义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严禁违反执行机关之权威指令而擅自离开发布地;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务必尽快抵达现场回应召唤,同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妨碍证人参与庭审作证过程。

除此之外,被监视居住者还应当无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及执行机关的各类相关规定,诸如有明确禁止的出入境活动等。

这一系列措施的目的在于严密监控司法程序的顺利运作,防范潜在的被监视居住者试图逃避调查或者审理的风险,进而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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