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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形检察院需要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在以下情形需要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时,检察院应及时解除。
2.案件撤销。如果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被撤销,此时应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3.变更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出现其他更适合的强制措施适用情形,经检察院决定,可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同时撤销监视居住。
4.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解除监视居住。
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二、监视居住期间不批捕是否要立即解除
监视居住期间不批捕并非必然立即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司法机关需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如果经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解除监视居住。但要是仍有继续侦查、审查起诉等必要,即便不批捕,也可能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案件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完成或者有其他符合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出现。
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批捕后,是否立即解除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
三、什么人需要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适用对象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这类人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合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采取监视居住既能保障其就医治疗,也能保证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对这类人可采取监视居住。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若对其逮捕,会导致被扶养人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可监视居住。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例如案件侦查需要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配合调查等情况。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监视居住旨在保障特定人群权益和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适用时有严格法律规定和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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