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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样可以见监视居住的人
要见被监视居住的人,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与程序。
若为被监视居住人的辩护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能会见被监视居住人。这种会见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可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若为被监视居住人的其他亲属或朋友,需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会见。比如案件处于侦查的关键阶段,可能出于防止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因素,不批准会见;若案件侦查基本完成,且会见不会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执行机关可能批准会见。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会见被监视居住人,否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申请会见时,应向执行机关说明会见的理由、时间、方式等信息,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安排。
二、指定监视居住一般在什么场所
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选择有着明确法律规定。通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这里的“固定住处”指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拥有、居住且能连续居住的住处。
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
指定的居所应符合一定条件,要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保证被监视居住人基本生活;便于监视、管理;且须保证安全。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三、指定监视居住每天都做什么呢
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在指定居所内的活动受到一定限制,但也有基本的生活安排。
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内主要是保障日常生活。他们可以进行必要的休息、饮食等活动,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同时,要遵守相关规定,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督,不能随意离开指定居所,需要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不能实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若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指定居所,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此外,被监视居住人可以进行一些学习、阅读等活动来充实自己,但不能从事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相违背的行为。指定监视居住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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