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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检察院需要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需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依据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期限届满时,检察院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案件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监视居住。比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降低,或者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使得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更为适宜,像变更为取保候审等,此时检察院应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

3.被监视居住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经侦查发现犯罪行为并非被监视居住人所为,或者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院需立即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措施。

4.案件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当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时,如果该司法机关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限制人身自由,检察院应当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

二、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一般都是在哪里

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有明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固定住处指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过,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一定条件,要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并且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同时,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需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如果指定居所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监视居住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司法机关在选择指定监视居住地点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该措施的正确适用。

三、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遵循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3.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对指定的居所进行监督,防止出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4.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5.保障权利: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得变相拘禁被监视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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